朱鹏浩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瑞时
主办律师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311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鹏浩,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8********,初中文化,住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后村308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瑞时,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刑诉【202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鹏浩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鹏浩及其辩护人张瑞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被告人朱鹏浩与被害人柏久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朱鹏浩从柏久豹处购买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44辆,后朱鹏浩向他人借款支付车辆预付款,并且在收到交付的18辆车后低价转卖或者抵押等,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骗取柏久豹车辆价值349.5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97.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5日,被告人朱鹏浩以临沂浩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柏久豹经营的山东润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从柏久豹处购买13辆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每台24.5万元,车辆交付25个工作日支付剩余车款,当日朱鹏浩向他人借款支付26万元预付款。2022年11月17日至18日柏久豹交付上述合同中约定的13辆车,并将发票、合格证等提供给朱鹏浩。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1月3日,朱鹏浩将该13辆车挂牌并低价出售给朱立旺、马旭东、代洪森等人,非法获利245.5万元用于偿还寇运彪、赵圣杰、赵子文等人的欠款等。
2022年11月28日,朱鹏浩和其安排的陈向星以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临沂联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柏久豹经营的山东润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份车辆销售合同,约定从柏久豹处购买31辆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后朱鹏浩支付车辆预付款57万元(其中52万元系出售此前交付车辆的卖车款)。2022年12月2日,柏久豹交付给朱鹏浩5辆车。朱鹏浩收到车辆当日将其中一辆车抵押给李大伟。2023年9月朱鹏浩归还两辆车给柏久豹。此外还有两辆车被唐少礼(未到案)抵押给他人现下落不明。2023年3月至8月朱鹏浩归还6.4万元给柏久豹。
公诉机关随案移交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赵子文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柏久豹的陈述,被告人朱鹏浩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鹏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鹏浩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解称买车和卖车都是寇运彪和赵子文安排的。我就相当于背账的,只负责签字。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的认定存有异议:1.起诉书对于数额的认定不对;2.诈骗所得用于偿还借款认定事实不清,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共同犯罪未查清。关于量刑部分:1.系坦白;2.系初犯、偶犯;3.自愿认罪悔罪;4.朱鹏浩诈骗数额较高,但本人获利较小。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被告人朱鹏浩与被害单位山东润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润菱公司)柏久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朱鹏浩从润菱公司处购买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44辆,后朱鹏浩向他人借款支付车辆预付款,并且在收到交付的18辆车后低价转卖或者抵押等,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骗取润菱公司车辆价值344.5万元,除已返还车辆及部分款项外,现尚造成润菱公司损失251.9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5日,被告人朱鹏浩以临沂浩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名义与润菱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从润菱公司处购买13辆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每台24.5万元,车辆交付25个工作日支付剩余车款,当日朱鹏浩支付26万元预付款。2022年11月17日至18日,润菱公司交付上述合同中约定的13辆车,并将发票、合格证等提供给朱鹏浩。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1月3日,朱鹏浩将该13辆车挂牌并低价出售给朱立旺、马旭东、代洪森等人,卖车款245.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等。
2022年11月28日,朱鹏浩和其安排的陈向星以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临沂联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润菱公司签订3份车辆销售合同,约定从润菱公司处购买31辆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后朱鹏浩支付部分购车款57万元。2022年12月2日,润菱公司交付给朱鹏浩5辆约定单价为22.8万元的车辆。朱鹏浩收到车辆当日将其中一辆车抵押给李大伟,后于2023年9月将其中两辆车归还润菱公司,2024年5月4日,公安机关从张永宾处扣押另外两辆车并已返还。2023年3月10日,朱鹏浩通过微信转账给柏久豹5万元,同年4月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同年8月朱鹏浩通过微信转账给柏久豹1.4万元。
2023年11月8日,朱鹏浩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
(1)车辆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还款承诺担保函、客户交车确认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证实临沂浩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邦公司)朱鹏浩与山东润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菱公司)柏久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润菱公司销售6辆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给浩邦公司,单价24.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2万元预付款,车到交付完成2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135万元,如果买方逾期支付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车款以及支付违约金,有权解除销售合同收回车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全款付清时转移,在买方未履行完毕支付货款和其他相关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卖方。浩邦公司朱鹏浩作出还款承诺自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14日将所有欠款135万元全部还清。2022年11月17日润菱公司交付6台车辆给浩邦公司朱鹏浩。
2022年11月15日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祥公司)朱鹏浩与润菱公司柏久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销售7辆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给朱鹏浩的聚祥公司,单价24.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预付款14万元,车辆交付25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余款157.5万元。2022年11月18日润菱公司交付7台车辆给朱鹏浩。
2022年11月28日聚祥公司朱鹏浩与润菱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润菱公司销售16辆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给聚祥公司,单价为27.28万元每台,合同签订当日支付32万元预付款,车辆交付完成2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余款404.48万元。
2022年11月28日聚祥公司朱鹏浩与润菱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润菱公司销售10辆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给聚祥公司,单价为24.5万元每台,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0万元预付款,车辆交付完成2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余款225万元。
2022年11月28日临沂联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向星与润菱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润菱公司销售5辆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给联达公司,单价为22.8万元每台,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0万元预付款,车辆交付完成2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余款104万元。2022年12月2日,润菱公司交付5台车给朱鹏浩。
(2)企业信用报告及企业信息,证实山东润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沂浩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临沂联达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3)账户交易明细、转款凭证、转款记录、提现记录等,证实2022年11月15日朱启花账户转款14万元至柏久豹账户,附言车款,朱鹏浩注明系华菱车定金。2022年11月14日王伟账户转款12万元至柏久豹账户,朱鹏浩注明系华菱车定金。2022年11月28日聚祥公司账户转款52万元至润菱公司账户,附言车款。2022年11月28日韦近近转款5万元至柏久豹账户,附言为临沂联达公司390马力订车款。及以上款项来源等情况。
(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价值鉴定情况。
(5)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涉案车辆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
(6)借条复印件,证实2022年9月27日朱鹏浩向李大伟借款8万元现金用于购车,到期日期为10月30日,2022年12月2日备注用华菱之星车头作为抵押及车架号。
2.证人证言
(1)朱志文证实,2022年10月9日我的同事代峰介绍朱鹏浩父亲找我购买半挂牵引车,后我离开济南回到临沂让朱鹏浩联系柏久豹,后朱鹏浩先后购买44辆车并签订购车合同,我、柏久豹先后发了18台车给朱鹏浩,但朱鹏浩一直未支付尾款。11月份发现朱鹏浩将车辆出售,并拒绝付车款,一直到12月9日到法院起诉时朱鹏浩也没有支付尾款。
(2)陈向星证实,我和朱鹏浩的父亲朱洪建认识,2022年11月27日我找朱鹏浩买车,朱鹏浩称有车但是必须有客户签订合同才发车。2022年11月28日,朱鹏浩让我以临沂联达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卖车方签订了5辆车的销售合同,朱鹏浩和我还在还款承诺担保函签字。签完合同之后我向朱鹏浩要车,朱鹏浩称前期没有给厂家打定金厂家不给发车了。山东润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车确认函不是我签的字,是朱鹏浩签的字。
(3)李大伟证实,2022年9月27日,朱鹏浩以买车搞物流为由向我借款8万元现金,借款期限一个月左右。过了借款日期很长时间我着急用钱让朱鹏浩还钱,朱鹏浩称过几天将一辆半挂车头放在我这抵押,有钱了赎回去。2022年12月2日,朱鹏浩将一辆华菱之星送给我,并且在借条上备注用华菱之星作抵押等。朱鹏浩一直拒不还钱,后来我联系不上朱鹏浩,因没钱将车变卖,4万元卖给一个二手车贩子了。
(4)寇运彪证实,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是我成立的,我是实际控制人,裴英峰、姚志金只是挂名。2022年10月份我将该公司以8000元转让给朱鹏浩,只写了转让协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我没有担任该公司的法人,因为我已经成立了一个通和运输有限公司。以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朱鹏浩签订的。通和运输公司和聚祥运输公司都在一个院子里,去年朱鹏浩购买的六七辆华菱牵引车停放了五六天就去挂牌了。朱鹏浩自2019年至2022年先后向我借款672463元,2022年11月借款14万元,通过朱启花账户转款到柏久豹账户称借钱买车,2022年11月21日借款9100元用于购买车辆保险,2022年11月23日借款43363元用于给新车挂牌交税。2022年11月26日至2023年1月4日,朱鹏浩安排张振友、苏文行、聚祥公司、代洪森、张彤向我账户转款118.3万元,后按照朱鹏浩的安排转出1196073.7元至赵子文、王春雷、姜良芳、聚祥公司账户。朱鹏浩称其本人系黑户使用我的账户转款将欠款还给我。
(5)赵子文证实,朱鹏浩2022年11月因买车向我借款,我让家属王伟转款12万元至柏久豹账户,后因购买车辆保险、交税等向我借款157947.84元,12月3日朱鹏浩使用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向我账户转款28万元用于还款,含两千余元的利息。
(6)赵圣杰证实,朱鹏浩自2015年至2017年向我借款65万元现金,2022年12月11日、12月3日、12月13日聚祥公司账户向王伟伟、王春蕾账户转款64.7万元是用于归还欠款。
(7)马旭东、汲生翠、汲生泉、文苏行、张彤、霍如涛、代洪森、李征、蔡永茂、凌海、虞培洲、谢志超、谢士本、刘永财、朱立旺、张振友的证言及机动车交易合同书、银行账户转账回单、交易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转账记录截图以及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涉案车辆出售情况。
(8)李立昌证实,2022年春天朱鹏浩联系我让我帮忙用身份信息注册办理浩邦运输有限公司,后来我要求注销该公司,在多次要求下朱鹏浩找一名青年办理的变更法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变更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所以变更的法人,给朱鹏浩当法人是被他骗了,公司平时的财务,公章都是朱鹏浩管理的。
(9)王自豪证实,2022年6月朱鹏浩找我以自己是黑户为由让我帮忙给临沂浩邦运输公司担任法人,后朱鹏浩让我提供身份信息担任临沂联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我提出不再担任法人,2022年12月份朱鹏浩带着我到罗庄行政审批大厅将法人变更为一个老人姓陈。我只是法人从未参与公司事务,从未签订过合同。
(10)喻红雨证实,2023年5月,微信昵称为“山水有相逢”的人联系我出售一辆华菱之星牵引车,对方称车是新车厂家没有给发票、合格证没有办法上牌,双方最后协商以4万元成交。我收购之后将车辆拖到修理厂拆解出售。卖车人称车是欠钱抵押的车不是盗抢车,车辆有八成新。不清楚车架号和发动机号。
(11)韦近近证实,2022年10月28日,我的朋友肖亚运联系我让我使用我的银行账户给转款,肖亚运转款5万元给我,后我将这5万元转入对方提供的柏久豹银行账户。
(12)柏久豹证实,2022年10月份,我原同事代峰给朱志文电话联系说罗庄客户朱鹏浩想要买一批华菱重卡牵引车,之后代峰把朱鹏浩的电话给了朱志文,朱志文到罗庄区南外环金海丰物流园与朱鹏浩和临沂市鹏斌运输有限公司的唐少礼进行沟通并约定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时间。
2022年11月13日,朱鹏浩、纪项远、赵圣杰和赵子文四人开车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红旗南路118号的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我和朱志文接待的他们,他们四人一起到公司的停车场挑选了6台车后到公司会议室商谈购买车辆的使用用途和付款方式,当时朱鹏浩说车辆主要是用于承接临沂市临港新区盛阳钢铁公司运输钢铁的业务,朱鹏浩说临沂市临港新区钢铁运输业务比较多也稳定,运输费用结算及时,当时约定车辆的付款方式是先付2万元的预付款作为定金,3天内交付车辆,交付车辆后30日内付清剩余车款,第二天签订了6台车的车辆销售合同,当时是临沂浩邦运输有限公司的朱鹏浩与我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并约定11月17日将车辆送到罗庄区南外环金海丰物流园,到11月15日,朱鹏浩、纪项远、赵圣杰、赵子文和新来的裴英峰及其他三人,一行八人一起到公司的停车场挑选车辆,但是他们看完车后就离开了,之后给我电话联系说再定7台车,我和朱志文就到了你好酒店与朱鹏浩等人商谈购买车辆的使用用途和付款方式,当时朱鹏浩说车辆也主要是用于承接临沂市临港新区钢铁运输业务,且业务比较多也稳定,当时约定车辆的付款方式是先付2万元的预付款作为定金,3天内交付车辆,交付车辆后30日内付清剩余车款,当天就签订了7台车的车辆销售合同,当时是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的朱鹏浩与我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并约定11月18日将车辆送到罗庄区南外环金海丰物流园。11月20日至24日,我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山东润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临沂浩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的6台车辆和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购买的7台车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罗庄区通达南路汉庭酒店我公司同事张强,由张强送给朱鹏浩。期间我多次询问朱鹏浩何时补足剩余车款,但是朱鹏浩推脱说银行贷款还没下发而且还没超还款期限,让我再等等,到2022年12月3日,我从聊城到临沂来,我先去临沂市车管所查看朱鹏浩购买的13台车辆的上牌情况,发现其中三台车辆被转卖,我与朱鹏浩联系他不承认车辆已转卖,而且还没超还款期限,但是资金紧张让我再等两天,第二天我就去沈泉庄派出所报案了。2022年11月14日与临沂浩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当时交付的六辆车都是HN4252H46C4M6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每一台价值是24.5万元,第一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3MB013757,发动机号7621J074408,香槟金色;第二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7MB013759,发动机号7621J074396,香槟金色;第三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5MB013744,发动机号7621J074397,香槟金色;第四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9MB012984,发动机号7621J071024,香槟金色,第五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7MB012966,发动机号7621J071035,香槟金色,第六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6MB012988,发动机号7621J073589,香槟金色。此次合同支付了12万元的定金,当时是王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我中国银行账户再由我转交公司财务。2022年11月17日,因疫情原因公司司机直接将车辆和相关的材料送到江苏省新沂市郯新路200号,由朱鹏浩带着司机将车辆及相关材料接回临沂。2022年11月15日与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当时交付的七辆车都是HN4252H46C4M6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每一台价值是24.5万元,第一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3MB012964,发动机号7621J071031,香槟金色;第二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9MB012970,发动机号7621J071034,香槟金色;第三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2MB012969,发动机号7621J071037,香槟金色;第四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1MB012984,发动机号7621J071015,香槟金色;第五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0MB012966,发动机号7621J071019,香槟金色;第六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0MB012968,发动机号7621J071020,香槟金色;第七台车辆识别代码LZ5R4CD39MB012967,发动机号7621J071013,香槟金色。此次合同支付了14万元的定金,当时是朱启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我中国银行账户,再由我转交公司财务。2022年11月18日,我公司司机直接将车辆和相关的材料送到罗庄区南外环金海丰物流园,由朱鹏浩签收。2022年11月27日,我同事朱志文说朱鹏浩想要再买5台车,让我拟定合同,我拟定完合同后通过微信发给朱志文,朱志文和张强于2022年11月28日与临沂联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陈向星签订了5台的车辆销售合同,又和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的朱鹏浩签订了26台的车辆销售合同。2022年11月28日与临沂联达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当时交付的五辆车都是HN4250B39C4M6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每一台价值是22.8万元,第一台车辆识别代码LZ5N4CD3XMB013009,发动机号221HJ04127,白色;第二台车辆识别代码LZ5N4CD3XMB013010,发动机号221HJ04132,白色;第三台车辆识别代码LZ5N4CD3XMB013008,发动机号221HJ04130,白色;第四台车辆识别代码LZ5N4CD3XMB013011,发动机号221HJ04136,白色;第五台车辆识别代码LZ5N4CD3XMB013021,发动机号221HJ04209,白色。此次合同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当时是韦近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我中国银行账户,再由我转交公司财务。我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由公司司机直接将车辆送到罗庄区南外环金海丰物流园,车辆的相关手续没有交付,由朱鹏浩签收。2022年11月28日与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当时与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签订的车辆是HN4250A55C4M6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16台,每一台价值是27.28万元;第二份合同签订的车辆是HN4252H46C4M6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10台,每一台价值是24.5万元,这两次合同支付了52万元的定金,当时是用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我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但因前期车辆一直未付清余款,我公司并未交付车辆。尾款均未付清,多次与朱鹏浩、唐少礼等人联系催要剩余车款,他们一直推拖资金紧张或贷款没放款。12月30日左右,朱鹏浩约我和朱志文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的临沂浩邦运输有限公司,朱鹏浩说他老板资金紧张,想分批支付之前车辆的尾款,我公司不同意分批支付。到2023年2月份,他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我们到当时交付车地点罗庄区南外环金海丰物流园也都找不到人。
2022年11月28日陈向星以临沂联达物流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同你们签订的5辆车销售合同,朱鹏浩收到5辆车之后始终不支付车款,后经了解其中1辆车在收到车当天就被朱鹏浩给抵押给李大伟折抵欠款了,另外4辆被唐少礼给抵押了,我多次催要,2023年9月19日退还了2辆。2022年11月28日先后两次签订26台车的销售合同,朱鹏浩主动提出合同作废,所交的定金52万冲抵前期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中的欠款。朱鹏浩将华菱牵引汽车挂牌转卖给马旭东等人或者将车辆抵押给李大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了。
3.被告人朱鹏浩的供述,2022年10月份,我认识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的朱志文,朱志文想在临沂推销华菱汽车,我当时想跟着合作卖车。2022年11月份我和赵子文、寇运彪、赵圣杰、纪项远(乳名小二)四个人到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参观考察,我当时对他们公司的人说给盛阳钢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业务,我同润凌公司签订三份合同,2022年11月14日以临沂浩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同润凌公司委托代理人柏久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一份,合同标的:HN4252H46C4M6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6辆,每辆车24.5万元,同时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和还款承诺担保函。2022年11月15日以聚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同润凌公司委托代理人柏久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一份,合同标的:HN4252H46C4M6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7辆,每辆车24.5万元,同时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和还款承诺担保函。2022年11月28日以聚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同润凌公司委托代理人柏久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一份,合同标的:HN4250A55C4M6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16辆,每辆车27.28万元,2022年11月28日以聚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同润凌公司委托代理人柏久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一份,合同标的:HN4252H46C4M6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10辆,每辆车24.5万元。2022年11月28日山东联达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向星同润凌公司委托代理人柏久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一份,合同标的:HN4250B39C4M6华菱之星牌双驱牵引车5辆,每辆车22.8万元,同时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和还款承诺担保函。我实际收到了18台车,13份车辆发票、合格证。收到13辆车辆发票、合格证的华菱之星牵引车,我挂牌后给卖了,卖给富强运输有限公司的马旭东了,平均价约19.5万元,共计253.5万元。另外五辆没收到发票、合格证的车辆,其中两辆在今年11月份已经退还给华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另外一辆因我欠罗庄西高都的李大伟(乳名光辉)8万元,将车抵押给他了。另外两辆车当时停在唐少礼的停车场里,被唐少礼给抵押了。我没有钱,我就把车给卖了。这个车怪冷门,我就得赔钱卖,不赔钱卖不出去。我是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卡不能用了,我让富强运输有限公司把购车款转给寇运彪的。卖车的钱一部分还了我买车时借的预付款83万元,另挂牌手续费、税费、保险费、加油费、驾驶员工资,共计52万元,还了寇运彪48万元、赵圣杰64.7万元。剩余的钱都招待华菱公司的人员了,包括请客、买土特产。
4.综合性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鹏浩个人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鹏浩2023年11月8日在罗庄区东山医院15楼被抓获归案。
(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朱鹏浩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鹏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朱鹏浩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朱鹏浩于案发前通过微信归还柏久豹5万元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朱鹏浩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依法认定为344.5万元,扣除案发后已归还润菱公司的1.4万元及四辆车辆,剩余数额应继续返还。朱鹏浩所提“买车和卖车都是寇运彪和赵子文安排的。我就相当于背账的,只负责签字”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诈骗所得用于偿还借款认定事实不清,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共同犯罪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朱鹏浩作为涉案临沂浩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聚祥运输有限公司及临沂联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买车辆搞运输的事实,代表公司与润菱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接收车辆并将车辆低价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上辩解、辩护意见是否成立不影响认定朱鹏浩构成犯罪。本院根据已查明的本案事实,结合朱鹏浩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全面衡量并综合评判相关量刑情节,依法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鹏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3年11月9日起至2034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鹏浩退赔山东润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51.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晓艳
人民陪审员王长征
人民陪审员孙广树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葛丽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