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5 主办律师:张瑞时

张瑞时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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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11民初9052号

原告:彭某,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时,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振,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姜某,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彭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黎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