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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买卖合同: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

发布日期: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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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瑞时 律师

张瑞时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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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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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临沂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买卖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往往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但法院能否支持双罚?2026年临沂地区司法实践给出明确答案:原则上不可并用,但特殊约定除外。

典型场景:临沂某建材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案

2025年3月,临沂兰山区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建筑公司预付定金30万元,若逾期付款超过30日,建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总货款20%的违约金(约40万元)。后建筑公司仅支付定金,收货后分文未付。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没收定金30万元 + 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争议焦点: 建材公司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意味着: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只能“二选一”。但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本案分析:
建材公司的实际损失包括:货款本金6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约2万元)、律师费5万元等,合计约67万元。

  • 若选择定金罚则:没收30万元定金 + 再请求返还本金60万元,实际获得90万元,但法院会调减至实际损失(约67万元),多出部分不予支持。
  • 若选择违约金:主张40万元违约金 + 返还本金60万元,实际获得100万元,同样会被调减至67万元左右。
    因此,无论选择哪一项,法院均不支持同时并用,且最终赔偿额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情形:
若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可能尊重意思自治。但临沂中院2024年指导意见明确:即使有约定,若总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30%,超出部分仍不予支持。


10组相关QA

Q1:定金和违约金同时约定在合同里,是不是可以全都要?
A:不可以。民法典规定只能选择适用一种,不可同时主张。

Q2:我选定金罚则后,实际损失比定金大怎么办?
A:可以就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另行索赔,但需举证实际损失金额。

Q3:违约金金额太高,法院一般怎么调降?
A: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超过损失30%的部分通常不被支持。

Q4:定金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A: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仅约定而未支付则不产生定金效力。

Q5:建筑公司逾期付款,我解除合同后还能要违约金吗?
A:可以。解除合同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仍有效。

Q6:除了违约金和定金,我还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吗?
A: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属于同一性质(赔偿损失),通常只能择一,或约定违约金即视为包含利息。

Q7:临沂地区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A: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临沂的,临沂法院有管辖权。

Q8:我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书面合同,能证明定金约定吗?
A:能。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如能清晰反映双方合意且对方未否认,法院可采纳。

Q9:定金和订金有区别吗?
A:有。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订金通常视为预付款,违约时需返还或抵扣货款,不产生双倍返还效力。

Q10: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了,我还能起诉要钱吗?
A:可以起诉其股东或清算义务人,但需证明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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