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苓与常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2 主办律师:张波

张波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鄂0322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苓,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某,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本院在执行汪某苓与常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汪某苓于202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鄂0322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大彬

审判员许丽平

审判员殷勇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