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济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4 主办律师:张波

张波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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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11民初23308号

原告:济宁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原告进行通知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素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