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清与宋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8 主办律师:张波
张波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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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11民初2899号
原告:李某清,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舟(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田,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浩冉(特别授权),山东嘉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凯(特别授权),山东嘉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清与被告宋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2025年3月18日,原告李某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李某清负担。
审判员傅新胜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