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遭碾压可转化为第三者
张波
本文作者
2026[济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遭本车碾压,能否转化为交强险“第三者”?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然而,当“车上人员”因事故被甩出车外,又遭遇本车碾压致伤或致死,其身份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获得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
一、争议焦点引入
2025年,济宁某县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王某驾驶轻型货车行至弯道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副驾驶乘客李某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尚未起身,失控的货车在惯性作用下继续滑行,将李某碾压致重伤。事后,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系“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交强险不应赔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为典型:被甩出车外后遭本车碾压的受害人,能否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二、法律分析:认定标准不应僵化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交强险赔偿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第三者”的范围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损害发生时,受害人的物理位置与身份状态如何认定。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不应仅以事故瞬间的“车上”或“车下”简单划分,而应结合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与受害人是否处于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李某遭受碾压的损害后果,发生在李某已被甩出车外、完全脱离车辆本体之后。此时,李某的物理位置在车外,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乘坐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人”。碾压行为是车辆继续滑行过程中对车外人员造成的独立侵害,其损害后果与李某作为“车上人员”时的乘坐状态已无直接关联。若因事故发生前李某曾在车上,就机械认定其不属于“第三者”,则明显违背交强险制度“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的立法目的。
三、同类裁判规则参照
类似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各地法院判决中已有明确回应。例如,在“李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身份,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该身份可以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后遭本车碾压,其相对于本车而言,已不属于“车上人员”,而应认定为“第三者”。该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对本案具有直接的参照意义。
四、济宁地区实务提示
济宁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同样注重审查事故发生的瞬间状态。如果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能够证实“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本车碾压”的事实,法院倾向于认定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属于“第三者”,支持其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请求。但需注意,如果受害人因撞击被卡在车门处、或身体尚在车内延伸部分,则仍可能被认定为“车上人员”,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
五、结语
本案给机动车驾乘人员的启示是:安全带是“生命带”,系好安全带能最大限度避免“被甩出”这一极具危险性的伤害路径。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当遭遇此类复杂身份认定纠纷时,应及时固定现场证据、调取事故认定书,并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主张权利,避免因“车上人员”这一抗辩理由而错失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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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如何区分? A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者”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车上人员”指发生事故时位于被保险机动车内部或车厢内的人员。但该身份并非固定不变,可以随时空条件转化。
Q2:被甩出车外后遭本车碾压,保险公司经常以“车上人员”拒赔,合法吗? A2:不合法。若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后完全脱离车辆,又被本车碾压,其损害发生时已处于车外,属于“第三者”范畴。保险公司机械依据事故前“在车上”的身份拒赔,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Q3:如果受害人的手还拉着车门,身体在车外,这种情况算“第三者”吗? A3:存在争议。若受害人身体大部分在车外,且脱离车辆控制范围,有认定“第三者”的空间;若身体仍与车辆存在连接或处于车辆滑行范围内,法院可能认定仍属“车上人员”。
Q4:单方事故中,本车乘客被甩出后被本车碾压,交强险赔付吗? A4:赔付。只要受害人身份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即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目前为18万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内赔付。
Q5:商业三者险对这类情况赔吗? A5:赔。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通常同样将“本车人员”排除。一旦受害人被认定为“第三者”,商业三者险在责任限额内亦应赔付。但需注意审核保险合同中针对“车上人员”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
Q6:如何证明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后又遭碾压? A6:最重要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其通常会载明“甩出后碾压”的事实。此外,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车辆痕迹鉴定报告(如轮胎印痕)、证人证言均可作为辅助证据。
Q7:事故发生后,家属应第一时间做什么? A7: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记录周围监控位置;联系保险公司报案;保存好医院的抢救记录、费用票据;若伤情严重,及时申请伤残鉴定。这些证据将直接影响后续赔偿数额。
Q8:如果保险公司拒赔,起诉时如何列被告? A8:将肇事驾驶人、车主(如非同一人)以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因交强险和商业险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诉讼中可一并处理,避免二次诉累。
Q9:济宁地区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9: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伤情持续治疗,以最后一次治疗终结或伤残鉴定结果出具之日为起算点更为稳妥。
Q10:此类案件,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里? A10:核心在于精准把握“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法律适用节点,打破保险公司的抗辩。专业律师能够通过调取事故卷宗、申请司法鉴定、检索同类案例(尤其是公报案例),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有效提高获赔金额。
关联律师:张波,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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