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静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婉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张洲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37805号
原告:哈尔滨静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杨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洲,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婉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哈尔滨静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婉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8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产生的逾期利息(自拖欠物业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与哈尔滨市香坊区华侨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书》,合同签订后
原告进驻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至今。被告系E栋E-3-402业主,截至2021年2月28日,累计拖欠物业费2826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仅提供原告姓名、住址,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能确定被告身份的信息,不足以将被告与他人区别。经本院告知其补正后,原告未提交其他材料确定被告身份。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仅提供被告的姓名,未能提供能确定具体被告的其他有效信息,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静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5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程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昕昕
书 记 员王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