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静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09 主办律师:张洲

张洲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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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7509号

原告:哈尔滨静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杨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张洲,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大伟,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静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静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静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姚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