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玲、滑县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27 主办律师:张朝英

张朝英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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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6民初6050号

原告:张东玲,女,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大三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任永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军、李国情(实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东玲诉被告滑县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玲撤诉。

受理费5922.76元,减半收取296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伟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贺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