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某有限公司;马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30 主办律师:张朝英
张朝英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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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557号
原告:马某,男,200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平原路与南外环路交叉口西北角信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199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马某与被告安阳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某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郭晨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