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南曾;庾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09 主办律师:张朝英
张朝英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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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
已核验身份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503民初4911号
原告:宋某曾,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法鑫,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庾某,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曾与被告庾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宋某曾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宋某曾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某曾负担。
审判员张蕾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