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2026新规下违约金调整的司法实践与应对
张朝英
本文作者
2026新规下,安阳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的司法实践与应对策略
——以一起安阳制造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2026年,安阳某机械制造公司(下称“A公司”)与外地采购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收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120万元,逾期付款的,每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后B公司收货后拖延支付货款达四个月之久,A公司起诉至安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开庭审理中,B公司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双方围绕违约金的调整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以及2026年《合同编司法解释》施行后安阳法院的裁判尺度展开激烈交锋。
这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例,背后折射出合同纠纷实务中高频出现、争议极大的焦点问题——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裁量规则。本文将以此为例,结合2026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解释》),对安阳地区合同纠纷中该争议焦点进行专业分析。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沿用“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以不超过实际损失30%为上限”的裁量思路。但2026年《合同编解释》对此进行了系统修正与细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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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在两造之间的分配:守约方(A公司)主张违约金合理,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违约方(B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亦应对“过高”的基本事实提供初步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综合双方证据能力和举证距离,合理分配证明责任,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导致实质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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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计算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如果B公司按时付款,A公司将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或资金周转价值。司法实践中,对于制造企业而言,资金被长期占用导致的融资成本、商机错失等,均可纳入损失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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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损失为基准的“上下浮动”弹性空间:《合同编解释》明确,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应结合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对故意违约的,违约金调整应更审慎,不能使违约方因违约获利。
(二)本案的司法裁判逻辑推演
以本案为例:A公司被拖欠货款120万元,时长达四个月。按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假设为3.45%)计算,四个月的资金占用损失约为1.38万元;加上A公司可能损失的商业机会及融资成本,实际损失可能在3万至5万元之间。
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计算,四个月违约金高达43.2万元,确实“过高”。但如果仅按LPR的1.3倍(即约1.79万元)调整,又无法体现对B公司恶意拖欠行为的惩罚性。2026年裁判趋势更趋向于在损失填补的基本功能与违约惩罚的合同约定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法院极有可能在综合考量后,将违约金调整至实际损失的1.3倍至2倍区间,即约4万元至10万元之间。
(三)企业对违约金条款的正确设计与风险防控
站在A公司的立场,避免违约金条款被大幅调低的关键在于:
- 签约阶段即固定损失证据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性质为“预估损失赔偿”,并在合同附件中列明资金成本、融资利率等参考依据;
- 履约阶段注意同步保留催款记录、融资成本凭证,以便在诉讼中完成对“损失范围”的举证;
- 起诉时合理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过度畸高的表述削弱法官对守约方的信赖感。
三、结语
违约金不是“写在纸上吓唬人”的数字游戏,而是合同风控体系中最具技术含量的条款之一。2026年《合同编解释》施行后,安阳两级法院在合同纠纷中对违约金问题的审理已经进入“更精细、更公平、更侧重实质正义”的新阶段。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重新审视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用专业、规范的法律语言与证据意识,把纸面的约定变成可执行的保障。
相关QA
Q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一定会调低吗? 不一定。法院会综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裁量。若守约方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接近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违约方存在恶意拖延等过错,法院可能不予调整或仅作微调。
Q2:违约金过高,应由谁来举证? 司法实践中,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提供初步证据(如指出合同履行情况、实际损失明显低于违约金等);随后守约方需就实际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举证。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及举证能力分配责任。
Q3:安阳法院审理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调整时,主要参考哪些因素? 主要包括:实际损失金额、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主体身份(如是否为商事主体)、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行业交易习惯等。
Q4:约定“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是否当然无效? 有效,但可能被调整。日千分之三年化利率超过100%,远超法律保护上限,法院大概率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建议将违约金约定在年化24%以内或与LPR挂钩加计一定比例。
Q5:守约方起诉时,应如何主张违约金才更有利? 建议按“本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径行主张,同时准备实际损失的计算明细(如融资利息、可得利润等),以备法院调整时作为支撑依据。
Q6:2026年《合同编解释》与之前相比,对违约金调整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更加注重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定位,同时强化了对故意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评价,避免违约方因司法调整而获取不当利益。
Q7:如果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若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指向同一违约行为(逾期付款)且性质重叠,法院一般不予重复支持,由守约方择一主张或合并主张但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合理范围。
Q8:诉讼中申请调整违约金需在什么时候提出? 被告应在答辩或庭审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调整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若一审未提出,二审再行主张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Q9:违约金被调低后,守约方还能主张其他赔偿吗? 违约金是对违约损失的预定赔偿。若守约方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调整后的数额,仍可就超出部分另行主张赔偿,但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Q10:签订合同时,如何写好违约金条款以降低被调低风险? 建议: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损失对应关系;注明“该违约金系双方对损失的合理预估”;设置梯度违约金(如按逾期天数分档);同时配套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
关联律师:张朝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183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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