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亿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某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2 主办律师:张松

张松

主办律师

保险纠纷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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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吉01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亿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陈,吉林攸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亿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2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亿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亿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亿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6元(已交纳),减半收取5423元,由上诉人辽宁亿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郝 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钥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