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张松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民申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3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龙,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系母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01民终4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根据2016年8月10日王某与李某文第一次离婚案件庭审笔录中,王某的诉讼请求可以表明,王某在庭审中至始至终都认为房产是其与李某文的共同财产,如果王某知道房产已被李某文卖给其儿子李某,就不会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原判决对李某无恶意串通事实认定错误,对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判决有误。李某文、李某明知买卖房屋会损害王某的利益。李某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二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李某符合恶意串通构成。原判决认定李某取得房产所有权证的手续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对过户登记手续瑕疵(共有人未到场)没有充分予以考量,李某在原审中均无法证明其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应承受不利后果,原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有误,对过户手续合法认定有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李某与李某文于2014年10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效力问题,二审判决结合案涉买卖合同、产权调换等基础事实至今已发生多年,王某一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且王某未提交关于李某文与李某就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的相关证据,据此判决驳回王某要求确认《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审查阶段,王某提供三份证据,证据一即2016年8月10日王某诉李某文离婚时的庭审笔录;证据二即李某文与李某房屋买卖契约及相关房产档案;证据三即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经审查,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亦不能证明王某的再审主张成立。综上,王某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子青
审判员唐皓
审判员丛明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晗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