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大庆市龙凤区迷城百度音乐歌厅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18 主办律师:张松

张松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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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民初6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滨,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迷城百度音乐歌厅,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保田村卧龙路西侧。

经营者:孙尚伟。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迷城百度音乐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张余

审 判 员金宁

审 判 员邢智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维靖

书 记 员邹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