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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日期: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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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松 律师

张松

本文作者

保险纠纷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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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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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哈尔滨保险纠纷热点解析: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一场暴雨引发的法律博弈

2026年夏季,哈尔滨遭遇罕见强降雨,市民王某驾驶私家车在积水路段熄火后,因担心车辆被淹,试图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却被告知: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拒赔。

王某不服,认为投保时业务员并未对这条免责条款进行任何提示和解释,自己签字时也未见显著标识。双方对簿公堂,争议焦点直指《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的“生杀大权”掌握在谁手里?

《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极为严格:

  1. 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采用加粗、加黑、不同字体等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呈现。若仅是普通印刷体,则视为未履行提示义务。
  2. 说明义务: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解释。仅让投保人签字,或者业务员笼统表示“按照合同办”,通常不被认定为“明确说明”。

本案中,王某提交了投保单原件,发现免责条款所在页面为普通宋体五号字,并无特殊标识,且业务员未进行任何口头解释。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王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发动机维修损失8.2万元。

对保险消费者与从业者的启示

  • 消费者:投保时务必对“免责条款”“免赔额”“等待期”等加粗内容逐条阅读,要求业务员解释;签字后保留好投保单、宣传材料等证据。
  • 保险公司:需建立合规的“双录”制度(录音录像),或在网络投保中设置强制阅读弹窗、逐一确认勾选,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保险免责条款?
A: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特定情形,如酒驾、战争、故意行为等。

Q2:保险公司如何才算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A:需同时做到两点:①以加粗、加色等显著方式提示;②对条款含义、后果进行解释,投保人确认理解。常见形式有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免责条款说明书”、电话录音回访、网络投保的强制阅读页面等。

Q3:如果业务员没解释,我只签了名字,条款还生效吗?
A:大概率不生效。法院通常认为仅在投保单上签字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履行说明义务,除非有其他证据(如回访录音中你承认已了解)。

Q4:网络投保时,免责条款被折叠在“查看全部”里,算提示吗?
A:实践中存在争议。若投保人需主动点击才能查看,且无强制阅读弹窗,多数法院认定未作有效提示,条款不产生效力。

Q5:什么情况下免责条款即使未说明也有效?
A:①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无证驾驶);②投保人明知或应知的风险(如投保时已存在的车辆故障);③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特别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Q6:哈尔滨以外的地区适用同样规则吗?
A:是的。《保险法》第十七条全国统一适用,但各地高院会出台具体指导意见,例如黑龙江省高院对“明确说明”的证据要求较严格,建议保留完整投保流程记录。

Q7:理赔时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怎么办?
A:收集保单、宣传单、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投诉(12378),或直接起诉,由法院审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Q8:二次启动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有没有成功索赔的案例?
A:有。如果保险公司未对“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且无证据证明故意行为,法院会支持索赔。本案即为例证。

Q9: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率”是一回事吗?
A:不是。责任免除是完全不赔的情形;免赔率是赔偿时需扣除一定比例(如10%),两者均需提示说明,但说明义务的严格程度略有差异。

Q10:如果保险公司输掉诉讼,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A: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可能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需看合同约定),若属于恶意拒赔,还可能被监管处罚。


关联律师:张松,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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