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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重疾险拒赔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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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松 律师

张松

本文作者

保险纠纷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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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2026哈尔滨保险纠纷焦点解析: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重疾险拒赔是否合法?

一、典型场景

2026年,哈尔滨市民刘女士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询问:“是否曾被诊断或体检发现结节、囊肿、息肉、包块等异常?”刘女士想到自己曾有甲状腺结节,但医生说“问题不大,定期复查即可”,便在告知栏勾选“否”。

投保8个月后,刘女士确诊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保险公司调取体检记录后认为,刘女士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结节,却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公司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遂作出解除合同并拒赔的决定。

刘女士认为,甲状腺结节不等于甲状腺癌,自己并非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进一步拆解为四个问题:

  1. 保险公司是否明确询问了甲状腺结节;
  2. 投保人未告知属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
  3. 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
  4. 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仍在法定期限内,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三、法律分析

1. 我国采用“询问告知主义”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意味着,投保人并非对所有事项都负有无限告知义务,而是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若健康告知仅问“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未问“结节、囊肿、息肉”,投保人一般无须主动扩大告知范围。但若明确询问“结节”,则应当如实填写。

2. 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因此,刘女士是否“故意”还是“重大过失”,直接影响是否退费,也影响法院对诚信程度的判断。若其体检报告明确载明甲状腺结节,且健康告知明确询问,仍勾选“否”,被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能性较高。

3. 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

保险公司拒赔不能只证明“未告知”,还要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或费率。

甲状腺结节在核保实务中可能被除外承保、加费承保或延期承保。若保险公司能够证明,若知悉该结节,通常不会以标准体承保,则解除权基础较强。反之,若结节轻微、分级低、复查稳定,且不影响核保结论,保险公司仅以“未告知”为由拒赔,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同时,还要考察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并非必然因果关系,但若投保前结节已高度疑似恶性,投保人未告知,法院可能认定对承保影响重大。

4. 解除权期限与“两年不可抗辩”

《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

  •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若刘女士的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再解除合同。但若合同成立未满两年,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事由后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则可能合法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两年不可抗辩”并非绝对万能。若存在恶意欺诈、虚构保险标的、未按时缴费等情形,实践中仍有争议。不能简单认为“熬过两年就一定赔”。

5. 哈尔滨地区实务倾向

在哈尔滨地区保险纠纷审理中,法院通常会综合审查:

  • 健康告知是否明确、具体;
  • 投保人是否具备普通人的认知能力;
  • 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 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 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 是否存在保险代理人误导、代填、劝告不如实告知等情况。

若保险公司拒赔证据不足,或健康告知设计模糊,法院可能支持投保人。若投保人明知体检异常仍故意隐瞒,法院则可能支持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四、结论

甲状腺结节未如实告知,是否影响重疾险理赔,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四点:是否问到了、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足以影响承保、是否超过两年或三十日解除权期限。

对投保人而言,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体检异常,保留病历和沟通记录;对保险公司而言,健康告知应明确具体,解除权应及时行使。发生纠纷后,应围绕证据和法律要件判断,而不是仅凭“结节”二字直接拒赔或直接索赔。


十组相关QA

1. 问:投保时忘记告知甲状腺结节,两年后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还能拒赔吗?
答: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通常应承担赔付责任。但若存在恶意欺诈等特殊情形,仍有争议。

2. 问:保险公司只问“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没问结节,我要主动告知吗?
答:我国采用询问告知主义。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一般无须主动告知;但若问及“结节、囊肿、息肉”等,则应如实回答。

3. 问:甲状腺结节一定会发展成甲状腺癌吗?
答:不一定。医学上甲状腺结节多数为良性,但是否影响核保、是否与后续癌症有关,需要结合分级、复查报告和医生意见判断。

4. 问:保险公司什么时候知道未告知?解除权多久行使?
答: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超过三十日再解除,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5. 问:故意不告知和重大过失不告知,后果一样吗?
答:不一样。故意不告知,解除合同后可不赔且不退保费;重大过失且足以影响承保的,解除合同后可不赔,但应退还保费。

6. 问:“两年不可抗辩”是不是万能条款?
答:不是。它主要限制保险人的解除权,但涉及欺诈、续保、未缴费、保险责任范围等问题时,仍需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认为超过两年必赔。

7. 问:保险公司拒赔后,投保人应收集哪些证据?
答:应收集投保单、健康告知页面、体检报告、病历、缴费凭证、拒赔通知书、与业务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核保规则等证据。

8. 问:在哈尔滨发生保险纠纷,起诉管辖怎么确定?
答:一般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等确定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通常可向保险公司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具体建议咨询律师。

9. 问:保险业务员说“结节没事,不用告知”,后果谁承担?
答:若有证据证明业务员明知询问事项却误导、劝告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不得以此解除合同。但投保人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10. 问:2026年哈尔滨法院处理此类保险纠纷有什么倾向?
答:总体重视询问告知、诚信原则、因果关系和消费者保护。保险公司拒赔要有充分证据,投保人索赔也要如实告知。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和具体案情。


关联律师:张松,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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