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伟与临沂沂河新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沂某某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智勇
主办律师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392民初4259号
原告:刘某伟,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沂河新区。
被告:临沂沂河新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沂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沂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霞,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伟与被告临沂沂河新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临沂某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热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伟、被告某某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被告某某热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修复或者赔偿原告位于临沂沂河新区**街道**社区**村**号楼**单元**室**室内地暖管破裂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1号沂河新区梅埠街道王家店村实施第一期供暖,当时因临沂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月亮湾西区社区王家店村23号楼1单元201室原室内暖气管道不通畅王家店村委村主任王某颂安排工作人员到临沂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月亮湾西区社区王家店村23号楼1单元201室刘某伟家进行维修处理,在2月11日临沂某某热电公司未进行全村通告进行增压及水温加热,王家店村委也未发布暖气加压及加热通告造成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卧室埋于室内地下的暖气管道承受不住压力破裂,当时因家中没有人,造成原告的室内装修吊顶乳胶漆,床及床上用品、灯、家电被地暖水及水蒸气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暖气管道及楼内设施是由王家店村委进行验收,管道堵塞是怎么造成的,且还不止一处堵塞及暖气管道是否为合格产品,怎么验收合格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供热系统与供冷系统为2各采暖期及供冷期:释义3供热与供冷系统,一般如果在2各采暖期、供冷期内不出现问题,质量就会趋于稳定;现在我们属于第一期供暖理应在保修期内,对在保修期内因地暖管破裂造成的原告所有经济损失应由王店子村委未及时发布通告临沂某某热电公司就进行加压及加热工作承担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某某委会辩称,一、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案涉房产系2009年由刘某银选房后,通过拆迁款折抵交付,因此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刘某银,而不是本案原告。故,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答辩人不是本案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所述,其所在房屋系2024年2月1日供暖,但其管道破裂是在2024年2月11日,因某甲公司逐步增压后破裂,能够看出,其暖气管道系因某甲公司增压导致,并非答辩人原因导致,原告应向供暖企业主张权益。三、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从未安排工作人员去原告家维修。在通暖后,因原告家暖气锁闭阀未开启,某甲公司派人去打开了锁闭阀。答辩人在接到供暖通知后便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公布了供暖信息,要求家中留人观察,已尽到告知义务。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案涉房屋早就于2009年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其早已经过质量保修期。且即便未经过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也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而不是答辩人。五、原告对自家的暖气进行了更改,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案涉房产在交房时,其暖气片是银色铝制的,而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其暖气片是白色的,且对于其位置也进行了更改。因此,原告应对自身损失独立承担责任。六、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管道破裂系质量问题,而非人为原因。且原告应对其主张的3万元赔偿提供证据支持。原告所在小区由临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答辩人没有管理服务的义务,更不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热电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无直接法律关系,非适格被告。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合同关系。根据答辩人起诉状及追加被告申请书可知,案涉暖气管道系由王家店村委(临沂市河东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安装、验收及维护。答辩人作为热力供应企业,仅按约定提供热源,不涉及用户室内暖气管道的管理、维护或验收。依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2.答辩人非管道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被答辩人室内地暖管道属于用户室内设施,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条规定,其所有权及管理责任归属于被答辩人或被告月亮湾居委。答辩人无权干预管道质量、施工或日常维护,答辩人不存在过错或管理失职行为。二、答辩人供暖前已通过社区内张贴告示、微信群聊等方式提前公布了供暖信息,尽到了告知义务。三、被答辩人主张的因果关系不成立。1.被答辩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管道破裂系因答辩人超压操作导致。根据《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GB/T50893-2013),供热企业仅对热源参数负责,用户室内设施风险由用户或管理方承担。2.被答辩人室内暖气管道破裂系因自身质量问题或管理不当所致。被答辩人自述管道在供暖前已存在“堵塞回水量小”等问题,且未及时报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供热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保修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或村委承担。被答辩人的室内暖气管道破裂应系施工质量缺陷(如材料不合格、安装不规范)或管理不当导致,被答辩人应在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向施工单位或村委追责,与答辩人无关。四、被答辩人索赔金额缺乏依据。被答辩人在明知管道存在堵塞问题的情况下,家中无人时未关闭阀门或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责任。五、追加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缺乏法律依据。答辩人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被答辩人申请追加答辩人为被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答辩人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追加被告需符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本案中,室内暖气管道管理责任明确归属于村委或被答辩人,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作为第三方供热企业,不应被追加为本案被告。综上,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追加答辩人为被告的申请,并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9年被告某某委会王家店村整体进行旧村改造,拆迁还建后开发村内楼房。原告刘某伟父亲刘某银通过旧房拆迁分得某某委会王家店村23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一处,2012年原告刘某伟装修入住至今,2024年初案涉房屋实施第一期供暖。
2024年1月31日被告某某委会工作人员在王店村微信群发布暖气管道注水打压通知,2024年2月1日工作人员在村微信群发布供暖通知。2024年2月11日,原告刘某伟房屋主卧室靠窗位置地下供暖管道破裂热水流出,造成原告房屋装修、家具灯具等财产损失。
2024年12月5日,庭审过程中原告委托本院对其案涉房屋装修、家具灯具等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2025年1月8日,山东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鲁同泰资评报字【2025】第0004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刘某伟家具灯具、装修财产损失市场价值为916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
原告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某某委会作为案涉房屋的开发者、涉案小区居民采暖事项的管理人,负责小区内暖气管道的安装、验收及后期维护工作,其应对使用的供热管道进行检查、维护,避免出现管道破裂致损情形,且案涉房屋暖气管道属于第一期供暖,供暖系统仍属于保修期内,因此对于原告房屋内因暖气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某某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经评估为9160元,鉴定费2000元,应当由被告某某委会负担。
对于被告某某委会辩称,应当由某乙公司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损失系因室内地下暖气管道破裂所致,破裂位置不属于某乙公司所管理范围内,且某某委会亦未举证证实某乙公司存在其他过错情形,因此被告某某热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某某委会辩称原告对案涉房屋的暖气道进行更改,可能存在人为原因致使管道破裂,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证实其主张,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对被告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沂河新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伟财产损失9160元;
二、被告临沂沂河新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伟评估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5元,由被告临沂沂河新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45元,原告刘某伟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李建平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韩瑞艳
书 记 员胡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