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峰与李某利、徐某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5 主办律师:张智勇
张智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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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7民初8288号
原告:王某峰,男,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利,男,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徐某娟,女,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芳,莒南道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瑞明,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峰与被告李某利、徐某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峰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王某峰负担。
审 判 员宋庆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健丽
书 记 员卞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