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学与周某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9 主办律师:张智勇

张智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1471号

原告:胡某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玉,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周某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胡某学与被告周某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胡某学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收取25元,申请费2270元,由胡某学负担。

审判员杨凤利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