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学与周某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9 主办律师:张智勇
张智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1471号
原告:胡某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玉,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周某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胡某学与被告周某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胡某学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收取25元,申请费2270元,由胡某学负担。
审判员杨凤利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