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王某;中国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8 主办律师:张智勇

张智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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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5004号

原告:吴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强,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

负责人:杨保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美,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泓交。

原告吴雷与被告王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陈泓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吴雷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元(已减半),由原告吴雷负担。

审 判 员于剑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希

书 记 员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