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公司等与山东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8 主办律师:张明明
张明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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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建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9民初7331号
原告:济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宁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某甲,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鄄城县。
被告:冯某,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陈某乙,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鄄城县。
原告济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陈某甲、冯某、陈某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济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1元、保全费2014元,由原告济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新娟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