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某有限公司;胡某;姜某;韩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9 主办律师:张明明
张明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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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9民初8726号
原告:济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宁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韩某,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鱼台县。
被告:胡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鱼台县。
被告:姜某,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鱼台县。
原告济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某有限公司、韩某、胡某、姜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济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135元,由原告济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新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