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嘉祥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0 主办律师:张明明

张明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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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9民初7743号

原告:山东某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于庭前向原告付清所欠价款,现原告山东某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7元,保全费1544.94元,由原告山东某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兵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张茜

书记员彭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