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地面湿滑致人摔伤,商场未必全责
张明明
本文作者
2026[济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商场地面湿滑致人摔伤,管理方是否必然承担全责?——从一则典型案例看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过失相抵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其中因公共场所地面湿滑、设施缺陷等引发的侵权案件尤为典型。此类案件的审理核心,往往不在于损害事实本身,而在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与受害人自身过错的认定。本文将以济宁地区2026年审理的一起商场摔伤案为例,深入剖析上述争议焦点的裁判逻辑。
案情回溯 2026年1月,济宁市民李女士在本地某大型商场购物时,于生鲜区通道内因地面残留水渍滑倒,经诊断为左腿胫骨平台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女士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7万元。商场则辩称,其已设置“地面湿滑”警示牌,且保洁人员每半小时巡查一次,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指出李女士当时正低头查看手机,行进速度较快,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商场责任。
争议焦点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与“过失相抵”的适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为典型:经营者是否尽到了与其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自身的行为过错能否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不应被无限拔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法律并未要求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无限安全责任。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义务,通常考量以下三个维度:
- 警示与提示义务:是否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源(如湿滑地面、临空障碍物)设置了明显、充分的警示标识。本案中,商场在生鲜区入口及通道两侧确实放置了“地面湿滑,请注意安全”的立牌,且标识颜色鲜明、位置醒目,该要素对商场的责任抗辩具有积极意义。
- 防范与排除义务: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物理隔离或及时清洁措施。商场庭审中提交了保洁签到记录,证明其每半小时进行一次专项拖扫及吸水处理。法院认为,在客流量较大的生鲜区,半小时的巡查频次符合一般行业标准,不能苛求经营者做到“一秒一擦”。
- 应急处理义务:是否在损害发生后及时提供救助。李女士摔倒后,商场工作人员在3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协助呼叫120,未发生延误救治的情形。
结论倾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在硬件设施、人员配置、警示标识及事后救助方面均已达到同类经营场所的普遍标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过失相抵规则下,受害人自身过错的责任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就是“过失相抵”原则。本案中,李女士的过错体现在:
- 未注意观察环境:监控录像显示,李女士在滑倒前一直在观看手机,且步伐较快,未对脚下环境保持应有的谨慎注意。
- 对警示标识的忽视: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显示,李女士经过警示牌时并未驻足或绕行,而是径直通过。
- 风险自担的推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女士应当预见到湿滑区域行走的风险。
在过失相抵的司法裁量中,法院通常采用“原因力比例”分析法。即双方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各自贡献了多少“原动力”。本案中,商场未彻底清除水渍(次要原因)与李女士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主要原因)相结合,导致了损害后果。
最终裁判方向预测:结合济宁地区近年类似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精神,法院极有可能判决商场承担20%-40%的次要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60%-80%的主要责任。若商场证据链完整,甚至存在判决商场仅承担10%-20%补偿性责任的可能性。
结语与实务启示 此案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及普通公众敲响警钟:对于经营者而言,安全义务是“合理注意”而非“绝对保险”,保留完整的巡查记录、购置必要的防滑设施、及时救助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对于公众而言,“自甘冒险”与“疏忽大意”并不受法律无条件保护,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永远是自己。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济宁地区的裁判倾向愈加重视权责一致与过错与惩罚相当原则,不再单纯以“谁受伤谁有理”定责。
相关法律问答(10组)
Q1:在商场滑倒受伤,商场是否一定需要赔偿? A1:不一定。若商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警示牌、及时清洁、事后救助),且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如低头看手机、奔跑),则商场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需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Q2: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2: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该条款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Q3:如何认定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A3:司法实践中主要看三点:是否设置了明显有效的警示标识(警示义务);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清洁、防滑措施并留有记录(防范义务);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救助(应急义务)。同时需符合同行业的一般管理标准。
Q4:什么是“过失相抵”原则? A4: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通俗讲,就是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时,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Q5:如果商场没有监控录像,如何证明我方尽到了义务? A5:可通过保洁员证言、当班排班表、清洁记录台账、购物小票时间、其他顾客证言等证据综合举证。法院并非完全依赖监控,但监控缺失可能降低证据的直观性,对被告方不利。
Q6:在饭店因地滑摔伤,饭店只赔了医药费,我还能主张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吗? A6: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仅支付医药费,可通过诉讼主张其余法定项目。
Q7:如果商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我起诉时是否可以直接告保险公司? A7: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保险公司,但可以将商场列为被告,在诉讼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或由法院在判决中一并处理保险赔付事宜。
Q8:我是商场个体商户,不是物业,顾客在我店铺门口滑倒,商铺和商场谁负责? A8:需看具体约定及过错方。若滑倒区域属商场公共通道,商场负主要管理义务;若属你店铺租赁区域且你未履行门前三包(如未及时清理油污),则商铺需承担连带或独立责任。
Q9:孩子在游乐场摔伤,家长能否以“孩子不懂事”为由要求游乐场全赔? A9:不能。游乐场对未成年人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看护职责,同样构成过错。通常法院会按责任比例判决,家长需承担一定比例的监护不力责任。
Q10:诉讼时效是多久?如果当时没起诉,现在过了两年还能告吗? A10: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超过三年且无中止、中断事由,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关联律师:张明明,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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