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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雨夜商场滑倒,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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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明 律师

张明明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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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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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济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雨夜商场滑倒,责任如何划分?——聚焦“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民事侵权案件中数量庞大且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一类。其中,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滑倒、绊倒、坠落”事故,往往因涉及经营场所管理者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博弈而成为争议焦点。2026年,山东省济宁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一位七旬老人在雨天进入某大型商场,因门口地面湿滑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而摔倒,导致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老人家属将商场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商场则以“已铺设防滑垫,且雨天湿滑属于常识”为由抗辩。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其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一焦点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责任比例的划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文将以此案为切入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裁判逻辑,对该争议焦点进行深度解析。

一、法律规范基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对经营者、管理者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只要发生损害,先推定其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身已尽到义务。然而,法律并未将经营者的义务无限扩大。司法实践中,“合理限度”的把握通常综合以下三个维度:

  1. 风险的可预见性:管理者是否应当预见特定风险的存在。例如,雨天商场门口湿滑是显而易见的风险,属于可预见范畴。
  2. 防范措施的充分性:是否采取了足以防止或降低损害发生的物理与管理措施。例如,铺设防滑垫、设置警示牌、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通过广播提示等。
  3. 应急处理的及时性:损害发生后,是否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防止损害扩大。

二、司法裁判视角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济宁本案的审理中,双方的对抗具有典型意义。

商场方的抗辩逻辑: 商场提供了当日的保洁记录、监控录像截图,显示在门口铺设了两块红色防滑地垫,面积覆盖了门廊主通道。同时还出示了一张放置在角落的“小心地滑”立牌照片。商场据此主张已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认为老人摔倒完全是其自身行走不慎所致。

受害者方的反驳逻辑: 老人家属指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虽然铺有防滑垫,但垫子尺寸较小,仅覆盖了正门中央约一米宽的通道,而老人为了避让迎面而来的推婴儿车的顾客,从防滑垫边缘的未铺设区域行走,那里的大理石地面在雨水浸润下异常光滑。更为关键的是,那块警示立牌设置在进门后的右侧柱子旁,不仅在视觉上有遮挡,且老人是从左侧门进入,完全看不到该提示。事发时,门口并未见保洁人员在岗巡视或及时拖干水渍。

法院的最终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尚未达到合理限度。理由有三:

  1. 风险预知与措施不匹配:作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对雨天客流激增及地面湿滑的风险应当有高于一般人的认知。铺设防滑垫属于基础性措施,但并未覆盖全部高风险区域,特别是收银台、入口缓冲区附近的干湿交界处。
  2. 警示义务的实质履行不足:警示标识的作用在于对进入危险区域的人进行有效提示。该案中警示牌位置隐蔽、尺寸过小,未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属于形式履行而非实质履行。
  3. 动态管理义务的缺失: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静态的物理设施设置,还包括动态的巡查、清理与引导。商场未能证明在雨天安排了足够频次的保洁作业,或引导顾客分流行走。

最终,法院结合老人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雨天穿着普通布鞋、未观察地面情况),判决商场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驳回了商场“无责”的抗辩。

三、该类案件的实务要点与启示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提炼出处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若干关键裁判规则:

1. “安全保障义务”是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法律并不要求经营者保证绝对不发生损害,而是要求其采取符合其预见能力、控制能力以及防范成本的积极行为。因此,是否“铺了垫子”不是免责金牌,“铺得是否到位、警示是否醒目、处理是否及时” 才是审判的核心。

2. 受害人的过错同样影响责任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这类纠纷中,受害者若因低头玩手机、行动过于匆忙、穿不适宜的鞋子等行为,通常会被判定承担20%~40%的次要责任。这也就是法律追求的利益平衡——既保护弱者,也防止滥用权利。

3. 证据的及时固定至关重要

对于受害者而言,事发后的第一时间报警、调取监控、用手机拍摄现场湿滑状态及警示标识缺失情况,是未来诉讼中还原事实的关键证据。对于经营者而言,日常的巡查记录、隐患整改台账、员工培训签到表,则是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有效凭证。

四、结语

2026年济宁的这起案件,不仅是法条适用的生动注脚,更是给所有公共场所管理者和每一位普通出行者敲响了警钟。法律既不强人所难,也不纵容疏忽。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那一刻,唯有清晰的证据链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才能为索赔之路奠定坚实基础。


相关问题问答(QA)

Q1:在商场、饭店等营业场所滑倒受伤,法律上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A: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法律首先推定经营者、管理者存在过错,由经营者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Q2:如果商场铺了防滑垫但顾客还是在其他地方滑倒,商场是否一定免责? A:不是。法院需要审查防滑垫的铺设范围是否覆盖了主要危险区域、警示标识是否设置在醒目位置、保洁人员是否及时处理了水渍。如果措施流于形式、未能有效预防损害,商场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Q3:受害者自身有高血压、骨质疏松等基础疾病,摔倒后损害加重,责任如何划分? A:这涉及“特殊体质”问题。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只要摔倒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仍应赔偿全部损失。

Q4:在法院判决商场承担60%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项目具体包含哪些? A:包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退休老人无固定收入的按无业或当地基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按责任比例划分后即为最终数额。

Q5:发生滑倒事故后,受害者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起诉? A: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在伤情稳定并完成伤残鉴定后尽快起诉,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

Q6:如果滑倒时没有现场报警,事后还能起诉索赔吗? A:可以起诉,但举证难度增大。法院会结合就诊记录、事发后与商场沟通的录音或微信聊天记录、其他目击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强烈建议事发后第一时间通过110报警或12315投诉留痕。

Q7:如果是第三人在商场内撞倒老人导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A:由直接侵权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制止追逐打闹、未设置隔离设施),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先由第三人赔偿,第三人无力赔偿的部分,由商场按其过错程度承担。

Q8:未成年人或高龄老人在公共场所受伤,举证责任是否有特殊规定? A: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周岁以下儿童)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实行过错推定。但对于商场等公共场所,即便受害人是老人,依然适用一般过错推定,但法院在审查“受害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时,会考虑老人的年龄和认知特点,适当降低对其注意标准的要求。

Q9: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通常需要造成残疾、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仅是轻微擦伤通常不支持。在本案中,老人构成九级伤残,属于严重精神损害,法院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酌定支持了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Q10:商场能否通过店堂告示“地面湿滑,后果自负”来免除责任? A:不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强制义务,不能通过店堂告示单方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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