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分公司与山东某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1 主办律师:张文明

张文明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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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24民初297号

原告:济南某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县城锦东新区。

负责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蒙,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福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某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李峰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晓佳

书 记 员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