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鼎分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6 主办律师:张文明
张文明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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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24民初846号
原告:济南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鼎分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负责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蒙,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负责人:李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政,男,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智,董事长。
原告济南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鼎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2025年3月25日,原告济南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鼎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原告济南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董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焦娜
书 记 员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