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建与吕某燕、济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7 主办律师:张文明

张文明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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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911民初2490号

原告:安某建,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燕,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济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建与被告吕某燕、济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某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某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王慧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莹

书 记 员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