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忙与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01 主办律师:张建彬

张建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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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2454号

原告:赵小忙,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然,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龙腾锦绣城4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莹,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东丰路与白土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世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彬,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小忙诉被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赵小忙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2元,由原告赵小忙负担。

审判长崔巍

人民陪审员赵自良

人民陪审员王淑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