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峰、董晨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06 主办律师:张建彬

张建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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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1750号

原告:张正峰,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董晨光,男,汉族,1994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彬、王艳茹,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正峰与被告董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正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正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8元,减半收取计3654元,由原告张正峰负担。

审 判 员徐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舒

书 记 员谷怀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