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少兵与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2.25 主办律师:张建彬

张建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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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2453号

原告:武少兵,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然,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腾锦绣城4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莹,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菏泽市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东丰路与白土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世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彬,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少兵与被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武少兵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少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19元,减半收取计10710元,由原告武少兵负担。

审判长王光远

人民陪审员刘现报

人民陪审员姚树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恒

书记员邓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