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三江管理局明珠家具商场与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学军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81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三江管理局明珠家具商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世纪商厦二楼。
经营者:苏兆启,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管理局迎宾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河,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三江管理局明珠家具商场(以下简称明珠商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以下简称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22)黑81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明珠商场经营者苏兆启,被上诉人勤得利灌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王金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珠商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勤得利灌区管理站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转账回单只能证明付款行为,不能证明系转错款,能够证明双方已经货款两清。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勤得利灌区管理站即使出现错付,也应在2018年年底财务核算时发现。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
勤得利灌区管理站辩称,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与明珠商场之间不存在案涉179,500元的家具买卖合同关系,明珠商场属于不当得利,请求驳回明珠商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勤得利灌区管理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珠商场返还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不当得利179,500元;2.诉讼费用由明珠商场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0日,勤得利灌区管理站经询价报批后,在明珠商场购置办公桌椅及铁卷柜,合计3,910元,由明珠商场送至建三江管局水务局,勤得利灌区管理站未付款。2018年7月6日,明珠商场为勤得利灌区管理站出具3,910元增值税发票,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于2018年12月28日向明珠商场对公账户分别汇入3,910元和179,500元二笔款项,其中金额3,910元的转账用途标注为办公家具,金额179,500元的转账用途标注为拍门款。2022年3月,勤得利灌区管理站经与案外人哈尔滨亚泰水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对账后发现,将付给亚泰公司中标的对开式钢制拍门4套拍门款179,500元,于2018年12月28日错付给了明珠商场。勤得利灌区管理站多次与明珠商场协商要回此笔款项,明珠商场一直推拖未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勤得利灌区管理站提供的证据上看,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与明珠商场除发生3,910元的办公家具交易外,没有其他业务往来。勤得利灌区管理站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标的179,500元(应支付亚泰公司拍门款)被明珠商场领取的事实。明珠商场虽主张与勤得利灌区管理站2018年12月26日又发生179,500元家具业务,但在庭审中明珠商场对销售日期、送货地点、货物数量及开具价税发票的陈述均无法叙述清楚,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及交易习惯,无法核实,亦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佐证,对明珠商场主张不予支持。从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举示的亚泰公司中标书、采购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以及调取的亚泰公司的回函可以确认,案涉179,500元应为勤得利灌区管理站应付亚泰公司的拍门款。明珠商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款项并拒不返还,双方之间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明珠商场理应将该属于勤得利灌区管理站的款项返还给勤得利灌区管理站。明珠商场辩称勤得利灌区管理站误将钱款转错行为已长达三年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勤得利灌区管理站在与亚泰公司2022年3月对账时才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3月起计算,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明珠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勤得利灌区管理站179,500元。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明珠商场负担。
二审期间,明珠商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手机录音光盘一张,意在证明:与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买卖合同事实存在,已经送货完成。
勤得利灌区管理站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无法播放,且明珠商场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对该证据不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为:明珠商场未提供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录音的真实性,对该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定。
二审查明,勤得利灌区管理站在2018年之后经过财务审计,没有发现涉案款项汇出错误的情况。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前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1.明珠商场与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明珠商场与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举示证据显示,2018年12月28日对明珠商场的两笔转款中179,500元转款用途标注为拍门款,与亚泰公司中标书、采购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亚泰公司回函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珠商场与勤得利管理站之间不存在拍门买卖合同关系。明珠商场主张与勤得利灌区管理站之间存在179,500元的家具买卖合同关系且已履行完毕,没有证据证明。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勤得利灌区管理站属于正规企业,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勤得利灌区管理站陈述,其与亚泰公司之间系2018年签订合同,双方之间就合同履行账目给付问题多年未结算,不符合合同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应于每年年底进行结账,结账日期应为每年的12月31日。结账过程中,企业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综上,依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本案勤得利灌区管理站最迟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结账时,知道款项错汇,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9年1月1日起算。勤得利灌区管理站提起诉讼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二审中当事人陈述改变一审认定事实,明珠商场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22)黑81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
驳回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灌区管理站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90元,合计7,780元,由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灌区管理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宏业
审判员李吉凤
审判员翟福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