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优某公司、哈尔滨科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4 主办律师:张学军

张学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113民初1862号

原告:南京优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华。

被告:哈尔滨科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娇,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娇,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优某公司与被告南京优某公司、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葛鹤洲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管悦

书记员朱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