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优某公司、哈尔滨科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4 主办律师:张学军
张学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113民初1862号
原告:南京优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华。
被告:哈尔滨科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娇,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娇,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优某公司与被告南京优某公司、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葛鹤洲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管悦
书记员朱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