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关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0 主办律师:张学军
张学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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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01民申29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许某,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关某,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某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大南沟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许某因与被申请人关某、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5)黑0110民初89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许某于2025年8月13日以其与关某、哈尔滨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某撤回再审审查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凯
审判员唐皓
审判员刘洋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