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山东路广圣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丙春
主办律师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民初70号
原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石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颐,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春,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路广圣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政府驻地枣乡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何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娜,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建工公司)与被告山东路广圣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广圣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河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颐、张丙春,被告路广圣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磊、梁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河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黄河建工公司与路广圣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QLHH-20180803-1)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QLHH-ZB2019010)及该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编号:QLHH-ZB2019010-1);2.判令路广圣达公司向黄河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37983785.50元及违约金6370103.47元;3.判令路广圣达公司向黄河建工公司支付利息(以44353888.9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黄河建工公司在路广圣达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路广圣达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黄河建工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路广圣达公司向黄河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27430170.70元,支付利息和违约金6370103.47元;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路广圣达公司向黄河建工公司支付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7430170.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6370103.4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黄河建工公司与路广圣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2018年8月,黄河建工公司与路广圣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冬枣深加工冷库建设项目,合同编号:QLHH-20180803-1);2019年3月,黄河建工公司与路广圣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冬枣深加工冬枣暂存间、包材库、成品库、浓缩枣汁车间、脆枣车间新建建设项目,合同编号:QLHH-ZB2019010)及变更补充协议(编号:QLHH-ZB2019010-1)。以上三份合同约定,由黄河建工公司承建路广圣达公司发包的涉案工程。合同签订后,黄河建工公司即依约组织施工。截至起诉时,黄河建工公司单方计算已完成工程的造价为80344946.92元,路广圣达公司仅支付了约一半的工程款。黄河建工公司多次催告路广圣达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但路广圣达公司无力支付。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涉案工程价款达成协议,认可黄河建工公司已完成工程造价为69791332.12元。路广圣达公司拖欠黄河建工公司进度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河建工公司有权解除三份施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黄河建工公司在路广圣达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路广圣达公司辩称,黄河建工公司对其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黄河建工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路广圣达公司并没有违约情况,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黄河建工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2361161.42元,黄河建工公司至今并未完成所有工程,仅完成了工程量的80%左右,故黄河建工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黄河建工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属于重复要求,应按照其实际损失来支付,路广圣达公司认为黄河建工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路广圣达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无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黄河建工公司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4日,被告的名称由山东齐鲁浩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路广圣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黄河建工公司与路广圣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份,约定由黄河建工公司承建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的“山东齐鲁浩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该项目共分三期完成。
1.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分选车间)
2018年7月17日,被告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公开招标。2018年7月21日,确定黄河建工公司为冬枣深加工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7456264.55元。2018年8月1日,黄河建工公司(承包人)与路广圣达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约定由黄河建工公司承建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分选车间)。该施工合同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签约合同价为7456264.55元;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主要内容为:第1.10.1项约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第7.2.2项约定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第7.5.1项约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的,按照第7.2.2项执行。第7.8.4项约定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第7.8.5项约定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办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约定办理。第7.8.8项约定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第10.6条约定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会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第12.4.4项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第13.2.3项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第14.2条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前人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第19.1条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主要内容为:第8.1.1项约定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供应;第12.4.1项约定合同签订后,设备、材料及人员进场付合同价款的30%;根据形象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付至合同价款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额的95%,剩余5%工程款2年后扣除质量保修费用等,无息支付;第15.1条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第15.2条约定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值的5%扣留;第15.2.2项约定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维修费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第16.1.2项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造成承包方的损失的,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确定。
2018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约定,承包人应当为发包方提供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山东齐鲁浩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将一期工程计划竣工日期由2018年9月15日变更为2019年5月31日。
2019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山东齐鲁浩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因国家增值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继续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因税率调整,可享受红利,红利部分双方平分,将合同总金额减少16946.06元,合同总金额调整为7439318.49元。
2.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冷库)
2018年7月24日,被告冬枣深加工冷库建设项目(二期)公开招标。2018年7月28日,确定黄河建工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41468986.99元。2018年10月,黄河建工公司(承包人)与路广圣达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QLHH-ZB20180803-1),约定由黄河建工公司承建冬枣深加工冷库建设项目。该施工合同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为41468986.99元。合同其他内容与前述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约定内容基本相同。
3.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桩基工程(酥脆枣车间、浓缩饮料车间、暂存车间、1#综合楼、2#综合楼的冬枣深加工项目桩基工程)
2018年10月10日,黄河建工公司(承包人)与路广圣达公司(发包人)签订《桩基工程承包协议》(QLHH-20181016-3),约定由黄河建工公司承建酥脆枣车间、浓缩饮料车间、暂存车间、1#综合楼、2#综合楼的冬枣深加工项目桩基工程;工程款总价约4570200.6元,实际结算值依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值为准;桩基施工完成并提供完整的桩基资料后,按90%支付,基础施工验收完成后确定无因此产生的问题及责任后无息付清(工程款拨付前需开具相应发票);合同工期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2月30日,因停水、停电、设计图纸变更、遇地上及地下障碍物及不可抗力原因影响施工进度,其施工工期经书面批复后可以顺延;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条款相互约束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赔偿被违约方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
4.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三期工程(冬枣暂存间、包材库、成品库、浓缩枣汁车间、脆枣车间)
2019年3月19日,被告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三期)公开招标。3月26日,确定黄河建工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19845082.35元。同日,黄河建工公司(承包人)与路广圣达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QLHH-ZB201910)及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由黄河建工公司承建冬枣深加工冬枣暂存间、包材库、成品库、浓缩枣汁车间、脆枣车间新建建设项目。该施工合同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81天;签约合同价为19845082.35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1项约定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基础工程量的70%,承包方应在发包方付70%基础工程量款项后5日内开具与已付工程款同等金额,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体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主体工程量的70%,承包方应在发包方付70%主体工程量款项后10日内开具与已付工程款同等金额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付至本工程定案值的97%,同时承包方提供该工程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金额应扣除前述发包方已支付70%基础工程量款项,70%主体工程量款项),余款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责任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满后扣除维修费用后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且无任何纠纷,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备注:以上所有款项支付前,须收到监理方提供的工程进度报告,作为必要的付款依据之一。合同其他内容与前述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约定内容基本相同。
二、合同履行情况
1.工程完成情况
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陆续开始进行施工。黄河建工公司提交的经路广圣达公司盖章确认的《冬枣深加工项目已完工节点确认》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4月26日,黄河建工公司施工的冬枣暂存间、包材库、成品库车间施工完毕并交付路广圣达公司作为仓库投入使用。
2019年5月28日,黄河建工公司施工的分选车间(一期)施工完毕并交付路广圣达公司投产使用。
2019年6月5日,黄河建工公司施工的浓缩枣汁车间施工完毕并交付路广圣达公司,路广圣达公司的生产设备已安装使用。
2019年7月20日,黄河建工公司施工的脆枣车间施工完毕并交付路广圣达公司,路广圣达公司的生产设备已安装使用。
2019年9月25日,黄河建工公司施工的冷库车间(二期)完成基础工程、主体(含二次砌筑部分)及相应的措施项目、土建及安装部分的预埋预留等,因路广圣达公司资金紧张未施工完毕,双方协商不再继续施工。2019年11月1日,冷库车间(二期)主体通过验收。
另查明,2018年11月26日,因涉案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滨州市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路广圣达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涉案工程停工;2019年2月28日,路广圣达公司取得一期和二期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5月20日,取得三期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停工后,黄河建工公司单方计算已完成工程的造价为80344946.92元。本案起诉前,路广圣达公司委托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已施工完毕的土建及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20年12月14日,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黄河建工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2021年8月24日,黄河建工公司与路广圣达公司对涉案工程的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双方签署了《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均认可黄河建工公司已完工工程的造价为69791332.12元。
2.支付工程款情况
黄河建工公司申请进度付款及路广圣达公司支付情况如下:
2018年8月10日,路广圣达公司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一期鲜枣分选车间预付款30%,即2236879元。
2018年10月26日,路广圣达公司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二期冷库预付款30%,即12440696元。
2019年1月17日,路广圣达公司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一期鲜枣分选车间50%工程进度款1491253元。
2019年4月17日,黄河建工公司完成一期鲜枣分选车间合同约定的工作工程,并向路广圣达公司报送工程款支付联系单(即进度付款申请单),要求路广圣达公司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70%,即1491253元。根据该工程付款申请单记载,监理单位已于4月17日完成审查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虽然发包人于9月4日才完成审批并签章,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2.4.1项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故路广圣达公司应于黄河建工公司提报工程付款申请单之日的28天内即5月15日前,完成1491253元工程款的支付。路广圣达公司已于4月28日支付1491253元,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该笔进度款的支付。
2019年4月25日,黄河建工公司完成三期冬枣暂存间、包材库、成品库、浓缩枣汁车间、脆枣车间基础工程的工程量,并向路广圣达公司报送工程款支付联系单,要求路广圣达公司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70%,即5646059.52元。根据该工程付款申请单记载,监理单位已于4月25日完成审查并签字盖章,虽然发包人未完成审批并签发,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2.4.1项约定,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故路广圣达公司应于监理人收到该工程付款申请单的28天内即5月23日前完成5646059.52元工程款的支付。路广圣达公司于4月28日支付进度款1508747元。截至5月23日,路广圣达公司尚欠4137312.52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5月8日,黄河建工公司完成冷库桩基施工,基槽开挖、垫层基础及一层框架工程50%以上的工程量,并向路广圣达公司报送工程款支付联系单,要求路广圣达公司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50%,即8293197.5元。同日,黄河建工公司完成三期冬枣暂存间、包材库、成品库、浓缩枣汁车间、脆枣车间主体工程的工程量,并向路广圣达公司报送工程款支付联系单,要求路广圣达公司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70%,即6161764.48元。根据两份工程付款申请单记载,监理单位已于5月8日完成审查并签字盖章,虽然发包人未完成审批并签发,但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故路广圣达公司应于28天内即6月5日前完成8293197.5元及6161764.48元两笔工程款的支付。截至6月5日,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8592274.5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6月6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2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7392274.5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6月16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46059.52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5946214.98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6月18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6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4346214.98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6月7日,黄河建工公司完成三期冬枣暂存间、包材库、成品库、浓缩枣汁车间、脆枣车间砂石换填的工程量,并向路广圣达公司报送工程款支付联系单,要求路广圣达公司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4256438.32元。根据该工程付款申请单记载,监理单位与路广圣达公司均于6月7日完成审查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路广圣达公司应于14天内即6月21日前完成4256438.32元工程款的支付。截至6月21日,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8602653.3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7月5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8102653.3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7月12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7102653.3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8月12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6902653.3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9月4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8360.42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6754292.88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9月6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06660.48元及1491253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47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9月9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2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25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9月27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22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10月2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19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11月20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04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11月26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99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19年12月24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6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93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20年1月14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63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20年1月21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59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21年1月26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19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21年2月9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00元、11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尚欠656379.4元进度款未支付。
2021年3月5日,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000元。此时,路广圣达公司欠付的进度款已经全部支付,路广圣达公司已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共计42361161.42元。
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3月9日,黄河建工公司已为路广圣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42361161.42元。
3.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
根据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况可知,涉案工程自2019年5月23日起,出现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情形。
截至2021年3月5日,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计算如下:
1.以未付工程款4137312.5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至6月5日,利息为6999.43元;
2.以未付工程款18592274.50元为基数,自6月5日至6月6日,利息为2419.54元;
3.以未付工程款17392274.50为基数,自6月6日至6月16日,利息为22633.78元;
4.以未付工程款15946214.98为基数,自6月16日至6月18日,利息为4150.38元;
5.以未付工程款14346214.98为基数,自6月18日至6月21日,利息为5600.92元;
6.以未付工程款18602653.30为基数,自6月21日至7月5日,利息为33892.51元;
7.以未付工程款18102653.30为基数,自7月5日至7月12日,利息为16490.77元;
8.以未付工程款17102653.30为基数,自7月12日至8月12日,利息为68996.32元;
9.以未付工程款16902653.30为基数,自8月12日至9月4日,利息为46887.5元;
10.以未付工程款16754292.88为基数,自9月4日至9月6日,利息为3901.68元;
11.以未付工程款14756379.40为基数,自9月6日至9月9日,利息为5154.63元;
12.以未付工程款12556379.40为基数,自9月9日至9月27日,利息为26179.19元;
13.以未付工程款12256379.40为基数,自9月27日至10月2日,利息为7051.62元;
15.以未付工程款11956379.40为基数,自10月2日至11月20日,利息为67397.95元;
16.以未付工程款10456379.40为基数,自11月20日至11月26日,利息为7133.26元;
17.以未付工程款9956379.40为基数,自11月26日至12月24日,利息为31696.75元;
18.以未付工程款9356379.40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14日,利息为22339.96元;
19.以未付工程款6356379.40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利息为5058.98元;
20.以未付工程款5956379.40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6日,利息为236468.26元;
21.以未付工程款1956379.40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9日,利息为2889.01元;
22.以未付工程款656379.40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3月5日,利息为1661.63元;
综上,截至2021年3月5日,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共计为625004.07元。
本院认为,黄河建工公司与路广圣达公司经过招投标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变更协议,《桩基工程承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并应予解除;二、黄河建工公司主张路广圣达公司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三、黄河建工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应如何认定;四、黄河建工公司主张的被取消的部分工程可得利益是否应予支持。五、黄河建工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六、黄河建工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并应予解除的问题
根据涉案三份施工合同专用、通用条款第13.2条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本案中,一期、二期工程均陆续施工完毕并交付路广圣达公司投产使用。根据交付使用的时间,一期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三期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二期工程于2019年9月25日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继续施工。本院认为,在上述三份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期、三期合同约定的事项已完成,无须解除合同;二期合同因故停止履行,双方亦无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合同已于2019年9月25日实际解除。黄河建工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已无处理之必要,故对其要求解除三份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路广圣达公司是否应向黄河建工公司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
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经路广圣达公司委托,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冬枣深加工建设项目已施工完毕的土建及安装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黄河建工公司已完工工程的造价为69791332.12元,路广圣达公司已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共计42361161.42元。涉案工程路广圣达公司仍欠付工程款27430170.7元。关于质保金。根据涉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为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维修费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工程已经超出两年的缺陷责任期,路广圣达公司亦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故涉案施工工程已没有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必要。黄河建工公司关于路广圣达公司应向其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27430170.7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黄河建工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涉案三份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4.1项均对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付款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黄河建工公司亦根据该约定及涉案工程完成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提报了工程付款申请单。虽然,路广圣达公司认为黄河建工公司提交的2019年4月17日、4月25日、5月8日(冷库)的三份工程款支付联系单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及路广圣达公司付款情况,可以证实五份工程款支付联系单的真实性,故本院对黄河建工公司提交的五份工程款支付联系单证据予以采信。路广圣达公司未按工程付款申请单及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三份施工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院事实认定中,已对欠付工程进度款款利息进行计算,截至2021年3月5日,路广圣达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共计为625004.07元。另外,截至起诉前,双方并未对剩余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故黄河建工公司主张自2021年3月5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工程款利息,不能成立;黄河建工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2021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黄河建工公司主张依据合同通用条款14.2条约定,路广圣达公司逾期超过56天未支付工程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虽然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但路广圣达公司委托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黄河建工公司提报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应视为对黄河建工公司的结算申请书提出异议。故黄河建工公司以路广圣达公司未提异议视为认可黄河建工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为由主张路广圣达公司自2021年3月24日起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黄河建工公司主张的被取消的部分工程可得利益问题
可得利益损失系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多种影响预期利润实现的因素,其产生不具有必然性,而是不确定的,即便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也可能受施工管理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诸方面因素影响,未必产生预期利润。黄河建工公司依据涉案二期工程签约合同价及已完工部分的审定价确定未施工工程的总造价为1372.77万元,并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全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3.15%主张黄河建工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为432422.5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黄河建工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问题
黄河建工公司主张因路广圣达公司未及时拆除高压线及确定地下管网施工队伍导致停工,造成黄河建工公司窝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及措施费损失共计3260302.48元,本院认为,首先,合同通用条款1.10.1项约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黄河建工公司未举证证明因高压线及地下管网造成的停工其是否应当预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合同通用条款第7.2.2项约定,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黄河建工公司未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不能证明因高压线及地下管网对原施工计划造成影响。第三,合同通用条款第7.8.5项约定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约定,黄河建工公司应在复工前与路广圣达公司确定停工损失。第19.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黄河建工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确认停工损失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故黄河建工公司主张停工损失,理由及证据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六、黄河建工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应予支持,优先权范围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黄河建工公司主张在路广圣达公司欠付工程款27430170.7元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黄河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路广圣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430170.7元及利息(2021年3月5日前的利息为625004.07元;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43017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7430170.7元范围内享有对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0801元,由原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负担35830元,由被告山东路广圣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49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路广圣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立敏
审判员黄跃江
审判员宋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