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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能否视为合格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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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丙春 律师

张丙春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滨州
已核验身份

2026[滨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能否视为工程合格并支付工程款?

引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是高频争议焦点。发包人往往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则主张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认可工程合格。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对该争议焦点进行专业分析。

一、法律依据:擅自使用视为质量合格的规则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的法律拟制规则,但设定了例外情形: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二、适用条件与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则需满足以下要件:

  1.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包括未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未整改完毕等情形。
  2. 发包人存在擅自使用行为:包括实际投入使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出租收益等。
  3. 主张权利的范围限于"使用部分":未使用的部分不受此限。
  4. 质量瑕疵不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滨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4年,滨州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由房地产公司组织竣工验收。2025年3月,工程主体完工,建筑公司多次通知房地产公司组织验收,房地产公司迟迟未组织。2025年5月,房地产公司为尽快交房,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2025年8月,房地产公司以工程存在外墙渗水、地面空鼓等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要求建筑公司赔偿修复费用,并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余万元。

裁判规则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未经验收擅自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已构成《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的"擅自使用"。外墙渗水、地面空鼓均属于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且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据此,法院对房地产公司该部分质量抗辩不予支持,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四、争议焦点延伸探讨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是否包含"被迫使用"?

有些发包人辩称,使用工程系因政府指令、紧急避险或第三方强制要求,非"擅自"。司法实践认为,除非存在不可抗力或建设工程本身危及公共安全等极端情形,否则发包人的使用行为均属"擅自使用"。

(二)擅自使用能否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

此需区分"质量合格责任"与"保修义务"。擅自使用规则免除的是承包人对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如外墙防水五年保修等)。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仍应履行保修责任。

(三)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认定标准

地基基础工程指承载建筑物荷载的土体和桩基等;主体结构指由梁、柱、剪力墙等构成的承重骨架体系。鉴定实践中通常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标准认定。

五、实务建议

对发包人:确需先行使用工程的,建议与承包人协商签订《提前使用协议》,明确使用范围、保修责任、后续验收安排,避免承担"视为合格"的不利后果。切勿在未验收情况下贸然使用,否则将丧失质量抗辩权。

对承包人:遇发包人拖延验收情况,应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工程交付前,建议对工程质量进行影像固定及第三方检测,以应对可能的质量争议。

结语

理解并运用"擅自使用视为质量合格"规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正确主张权利、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应重视验收程序的法律价值,承包人也应依法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


相关QA

Q1: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能否拒绝支付工程款? A:不能。根据司法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除外)。

Q2: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是否所有质量责任都由发包人承担? A:不是。承包人仍须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也不因擅自使用而免除。

Q3:如何认定"擅自使用"?如果发包人系被迫使用呢? A:司法实践一般以未经承包人同意且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为标准。"被迫使用"须有充分证据,如政府强制指令、紧急避险等,否则通常仍认定构成擅自使用。

Q4:发包人仅使用了部分楼层,其他楼层质量问题能否主张? A:可以。司法解释仅限于"使用部分",未使用的楼层或区域质量问题,发包人仍可依法主张权利。

Q5:擅自使用后,保修期从何时起算? A:原则上仍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若发包人擅自使用且一直未组织竣工验收,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可从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Q6:若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现主体结构开裂,能否要求承包人赔偿? A:可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属于例外情形,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仍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Q7:承包人催告发包人验收,发包人拖延验收并擅自使用,承包人如何举证? A:承包人应保留书面催告函、快递单、邮件记录等证据;使用后,可对现场进行公证取证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固定工程状态。

Q8:发包人擅自使用是否意味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A: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验收合格,仅视为发包人认可使用部分质量合格,即"视为合格",但竣工验收程序并未实际完成。

Q9:该规则是否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 A:适用。该规则属于司法解释统一适用规则,不以合同计价方式为区分。但工程款结算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

Q10:若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包人能否以擅自使用为由免除责任? A:不能免除承包人的根本责任。若质量问题危及公共安全或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包人依法仍应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


关联律师:张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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