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金融机构能否在借款利率外另行主张律师费?
张丙春
本文作者
2026[滨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能否在借款利率之外另行主张律师费?——基于“实现债权费用”条款的司法审查逻辑
在滨州辖区近年来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除传统的本金、利息、罚息争议外,“金融机构能否在合同约定利率之外,另行向借款人主张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已成为出镜率最高的争议焦点之一。这一问题看似是费用承担的技术性条款,实则涉及格式条款效力、意思自治边界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衡量。本文以一件典型的滨州案例切入,剖析该类争议的法律逻辑与裁判走向。
一、场景引入:一笔3000万元贷款背后的“费用罗生门”
2024年,滨州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与本地一家制造企业B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00万元,年利率6.5%,期限一年。合同第12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后B公司因经营困难逾期未还,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并支付A银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8万元。
庭审中,B公司抗辩称:第一,律师费并非合同明确约定的必然债务,且18万元标准过高;第二,合同约定利率已包含A银行的全部成本与利润,另行主张律师费属于“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了借款人负担。A银行则主张,合同条款清晰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律师费是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依法应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解剖:利率保护上限是否涵盖律师费?
双方争议的实质,是**“24%/LPR四倍利率保护上限”这一强制性规范是否同时约束律师费等附带费用的总成本**。对此,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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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独立说”(强调契约自由):律师费、保全费属于当事人在主债务之外单独约定的费用,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该观点认为,将费率保护上限扩大解释至律师费用,会对金融机构增加不必要的败诉风险,助长借款人恶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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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成本说”(强调实质公平):若允许金融机构在约定利率之外全额主张律师费,则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可能远超司法保护上限,使得部分高利率合同通过费用条款“暗度陈仓”,变相规避监管。该观点主张,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
三、滨州法院裁判倾向及法理分析
从2025年以来滨州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的公开判例观察,主流裁判思路正从“条款背书”走向**“合理性审查+”的折中模式**。具体分三步走:
第一步:形式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明确有效的“实现债权费用”条款。 如果合同仅是笼统约定“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未明确列举律师费,则法院通常认为该约定不足以构成请求权基础;若条款明确载明“律师费”,则推定双方已达成合意。
第二步:实质审查——律师费是否“实际发生且合理”。 滨州法院普遍要求金融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并综合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本地区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酌定。例如,在上述B公司案中,法院并未全额支持18万元,而是参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案件可执行性及繁简程度,最终酌定为10万元。
第三步:底线控制——“四倍LPR+费用”总量不得导致融资成本显著失衡。 尽管大多数判例未将律师费直接并入利率上限计算,但若出现"费率本身即接近法定上限,再加上高额律师费"的情形,部分法官会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无效规则(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或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减规则进行干预。特别是针对互联网贷款、消费金融中默认勾选或字迹极小的费用条款,滨州已有判例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四、风险警示与合规建议
对金融机构而言,这一争议焦点带来的合规启示是明确的:
- 合同条款设计层面:应将律师费、实现债权费用条款加粗、单独签章确认,避免被认定为未予提示的格式条款。
- 举证义务层面:建立费用支出的完整证据链,避免“仅有合同、无发票/支付流水”的裸奔状态。
- 费率平衡层面:在设定贷款利率时,应将潜在的维权费用纳入内部考核及风险定价模型,而非寄希望于事后全额转嫁给违约方。
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而言,在庭审中积极主张对费用的合理性抗辩与格式条款不生效抗辩,往往能有效压降实际偿付总额,尤其是在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完整支付凭证的案件中,应寸步不让。
关联QA
Q1: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是否一定有效? A1:不一定。该条款属于实现债权费用条款,法院需审查其是否明确、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若条款字体极小、未加粗或工作人员未作说明,借款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Q2:逾期后金融机构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借款人必须全额承担吗? A2:不需要。即使合同约定有效,法院也会根据律师收费的行业标准、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大小等综合酌定,并非“花多少报多少”。
Q3:律师费属于变相利息,应受LPR四倍限制吗? A3:目前滨州多数法院持折中态度。原则上分开审查,但如果贷款本身的利率已贴近保护上限,再附加畸高费用,可能被整体调减,以规避变相突破司法保护上限。
Q4:借款人认为律师费过高时,应该怎么抗辩? A4:可以主张该费用未实际支付、支付对象与本案代理无关,或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算超过标准部分不予认可。
Q5:保证人是否需要对律师费承担保证责任? A5:关键看保证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律师费。若保证合同中未提及律师费,则保证人对该部分不承担责任。
Q6:金融机构主张律师费需提供哪些证据? A6: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回单或支付凭证。三者缺一,被法院打折扣的可能性极高。
Q7:合同约定“所有实现债权费用”是否涵盖保全费、执行费? A7:涵盖。只要该约定明确且有效,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在合理范围内均可主张,但同样需要提供正式票据作为依据。
Q8:网络贷款中默认勾选的费用条款是否有效? A8:有效性存疑。此种条款属于典型格式条款,若平台无法证明已经“合理提示且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借款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Q9: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律师费,出借人还能主张吗? A9:不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如某些知识产权侵权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主张律师费必须有合同依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Q10: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与本案的律师费条款有何区别? A10:通常“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在无约定情况下仅限少量必要费用(如部分法律特别规定情形)。而本案的律师费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畴,以条款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适用规则不同。
关联律师:张丙春,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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