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许某凡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廖家富
主办律师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1123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1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罗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12月12日经罗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辩护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人许某凡,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住湖北省罗田县。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6日被温州市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2月27日被温州市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并处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23年9月2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1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同年11月29日经罗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11月29日经罗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辩护人赵志义,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罗检刑诉〔202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许某凡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冯天笑、检察官助理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廖家富、被告人许某凡及其辩护人赵志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贺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永晟娱乐”是赌博网站平台,在该平台上注册账号担任代理,同时为该网站发展许某凡等一级下线会员20余人,并通过发展、邀约下线会员的方式获得平台返点服务费20万余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凡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永晟娱乐”是赌博网站平台,在贺某的介绍下,将自己在该网站的会员账号发展成为代理,帮助该平台发展赵某、赵某勇等20余名一级下线会员到该平台内参赌,通过发展、邀约下线会员的方式获得平台返点服务费27.07450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主动到案、许某凡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贺某退缴涉案款30万元、许某凡退缴涉案款30万元,由罗田县公安局暂扣。
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永晟娱乐平台发展下线人员情况表、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朱某明、胡某、赵某勇、李某、肖某、赵某等的证言,手机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贺某、许某凡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许某凡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许某凡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许某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对被告人贺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许某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贺某、许某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贺某辩护人认为贺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许某凡辩护人认为许某凡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贺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永晟娱乐”是赌博网站平台,在该平台上注册账号担任代理,通过本人赌博下注及发展会员获取非法利益。其中,为该网站发展许某凡等一级下线会员20余人,并通过发展、邀约下线会员的方式获得平台返点服务费20万余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凡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永晟娱乐”是赌博网站平台,在贺某的介绍下,将自己在该网站的会员账号发展成为代理,通过本人赌博下注及发展会员获取非法利益。其中,帮助该平台发展赵某、赵某勇等20余名一级下线会员到该平台内参赌,通过发展、邀约下线会员的方式获得平台返点服务费27.07450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主动到案、许某凡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贺某退缴涉案款30万元、许某凡退缴涉案款30万元,由罗田县公安局暂扣。
另查明,公诉机关已委托其居所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认为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再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贺某经医学检查系怀孕的妇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许某凡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以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应当予以追缴、没收。被告人贺某、许某凡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从犯等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明显,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对其均可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贺某获得平台返点服务费20万余元,被告人许某凡获得平台返点服务费27.074507万元,均予以追缴,由暂扣机关罗田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四、对罗田县公安局暂押二被告人的涉案款共计60万元(贺某30万元、许某凡30万元)。除抵偿应追缴二被告人平台返点服务费外,余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志全
人民陪审员孙龙
人民陪审员石国英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晨
书记员周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