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平与罗田县某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1 主办律师:廖家富

廖家富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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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1123民初1993号

原告:王某平,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希贤,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某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

负责人: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方,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平诉被告罗田县某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某平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7.24元,减半收取1423.62元,由原告王某平负担。

审 判 员金友玲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佳峰

书 记 员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