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陈某堂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1 主办律师:廖家富

廖家富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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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1123民初1988号

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王某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堂,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被告陈某堂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金友玲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佳峰

书 记 员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