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某、付某某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29 主办律师:庄君

庄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281民初12716号

原告:卞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君,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

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某于2024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卞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卞某某已预交),由卞某某负担。

审判员丁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