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陈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12.24 主办律师:庄君

庄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0281民初21438号

原告:曹某,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君,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韩某,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君、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某诉讼请求为:判令陈某、韩某归还借款10万元。

事实与理由:陈某、韩某系夫妻,韩某因资金周转向曹某借款10万元,2012年12月7日由陈某出具10万元借条,但至今分文未还。望判如所请。

陈某在庭审电话联系时承认曹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韩某承认曹某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查,陈某、韩某承认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陈某、韩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某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曹某已预交),由陈某、韩某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曹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