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清、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1 主办律师:庄君
庄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281民初11362号
原告:薛某清,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君,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权某法,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胡某宏。
原告薛某清与被告刘某、权某法、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薛某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某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峥莉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陶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