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黄某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11 主办律师:庄君

庄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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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19660号之一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君,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股东出资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0元(林某某已预交),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施君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