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3 主办律师:幸晓余

幸晓余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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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115民初11430号之一

原告: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江东花园二期江东商业街6-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AKYU1M。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晓余,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明,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禄,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9.12元,减半收取计5264.56元,由原告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董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望

书 记 员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