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3 主办律师:幸晓余
幸晓余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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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云25民终22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开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晓余,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开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25)云2502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释明法律后,于2026年1月19日以“为加快案件处理进程,拟到相关法院另行起诉”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开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开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王世豪
审 判 员薛辉
审 判 员何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延婕
书 记 员白罗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