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8 主办律师:嵇小函

嵇小函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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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02民初8596号

原告:陈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小函,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099元,减半收取计2049.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陈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赵 华 霖

书 记 员蔡 云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