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8 主办律师:嵇小函
嵇小函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02民初8596号
原告:陈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小函,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099元,减半收取计2049.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陈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赵 华 霖
书 记 员蔡 云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