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顾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8 主办律师:嵇小函
嵇小函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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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902民初1366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9年3月14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玮,上海方本(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女,1976年9月1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顾某,女,1973年10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小函,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涛,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顾某、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建彬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瞿某